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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瀛电竞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5-11-18 02:56:16 人气:218
一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深入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排污单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从收报的案例中优选了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保山市、德宏州等州(市)生态环境局的5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7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巡查时发现四街镇某水库底泥呈异常黄棕色,初步确定毗邻水库的两个企业存在偷排废水嫌疑。经深入排查,其中的通海某工贸有限公司长期停产,已无生产设备,其废弃的雨水排放口虽留有排放痕迹,但偷排可能性较低,而紧邻的云南通海某工业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偷排可能较高。根据筛查重点,执法人员对排污口进行蹲点守候,2025年1月9日通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废弃雨水排口有污水排出,经现场采样检测,外排废水含毒性物质“六价铬”,通过顺藤摸瓜,采取“排水试验”“水质指纹溯源”等调查措施,成功锁定云南通海某工业有限公司私设潜水泵、隐蔽阀门,将生产废水通过暗洞导入通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废弃雨水管道外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云南通海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之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绝不放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蛛丝马迹,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水库有几率存在污染安全风险隐患后,通过蹲点守候、顺藤摸瓜,并创新采取“排水试验”“水质指纹溯源”等调查措施,成功锁定当事人逃避监管偷排有毒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铁军”形象。
【案情简介】2025年5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航拍发现个旧市某选厂正在外排废水,进厂检查发现企业使用潜水泵将生产废水经塑料管道泵至厂外北侧土塘。经对厂内雨水收集池及外排至土塘的水体进行采样监测,对照《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表2规定限值,外排废水砷超标79倍、铜超标32.2倍、铅超标8.5倍、锌超标2.65倍、镉超标2.05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借助无人机航拍精准发现企业隐蔽排污线索,突破了传统地面巡查易受地形、建筑遮挡的局限,为高效发现、锁定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科技支撑,执法质效明显。
【案情简介】2025年3月5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筛查,发现广南县某冶炼公司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经执法人员视频追踪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避免废气排放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指使5名员工分别于2025年2月24日、25日,3月5日多个时段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分析仪的过滤器与进样管接头进行松动、拧紧操作,稀释、干扰监测样气。现场对自动监控系统来进行通标气全系统校验,两次示值误差均为-90%以上,证实对应时段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失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属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属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启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前哨”,充分运用自动监控数据筛查工具,为生态环境部门全方面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了重要路径。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数据分析跟踪+视频监控核查+现场精准固证”方式,快速精准锁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质效明显。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违法线索,对德宏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过程中,采取非法安装OBD屏蔽设备等作案手段,为2604辆机动车通过检验测试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非法获利金额94.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3月31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2024年12月24日,根据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交办问题线索,保山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对保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两条轻汽柴混合检测线、一条重柴检测线非法安装OBD等方式为8131辆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非法获利金额299.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8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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